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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了《名著项目栏杆、扶手、钢梯制作安装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书》,约定某甲公司将保利名著项目栏杆、扶手、钢梯的制作、安装工程发包给某乙公司施工,合同总价款为5873359.49元;某甲公司在审核结算完成后付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自2020年4月10日开始施工,至2021年12月29日工程完工。 双方审定工程建设价格为5639365.31元。 2024年5月30日,双方出具结算对账单,确认某甲公司已按约定支付95%工程款,计5357397.04元,尚欠281968.27元。
同年,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还签订了《名著项目室外铁艺及钢结构雨棚制作安装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将名著项目室外铁艺及钢结构雨棚制作安装工程发包给某乙公司施工,合同总价款为2469584.8元;某甲公司在审核结算完成后付总价款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自2020年4月18日开始施工,至2022年4月22日工程完工。 双方审定工程建设价格为2638365.31元。 2024年5月30日,双方出具结算对账单,确认某甲公司已按约定支付97%工程款,计2559214.35元,尚欠79150.96元。
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甲公司支付某乙公司工程款合计361119.23元;2.某甲公司支付利息6688.02元(以361119.23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31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止,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3.某甲公司支付利息(以361119.23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审计,某甲公司也已经依约支付了除质保金以外的工程款,现质保期已届满,某甲公司应支付某乙公司质保金,故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支付质保金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某乙公司要求按照法定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并要求利息自2024年5月31日起算,该时间在合同约定的应支付质保金的时间以后,予以支持,但保全担保费因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威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威海某某金属制作的产品有限公司工程款361119.23元,并自2024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一审判决后,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关于利息部分为某甲公司以361119.23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31日起自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某乙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某甲公司认可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但认为一审判决在某甲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认定上存在错误。 理由如下:一、案涉两份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的“违约方除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外,且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旨在约定因一方问题造成合同约定的供货及安装清单内容未能完整履行,合同一方因合同约定的供货及施工内容未完整履行而导致预期利益受损的前提下的违约责任,而非某甲公司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 二、案涉合同对某甲公司逾期付款的情形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而案涉合同案由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合同并非单纯的买卖合同,而是含供货及施工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对逾期付款情形也不能直接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某甲公司欠付款项时间未超过1年,关于逾期付款的相关违约责任应按以361119.23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31日起自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某乙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本案两份合同第十二条12.1中均对于“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生效后,本合同任何一方无故终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均视为违约”。 此外两份合同第十条10.1.4款中约定了双方责任中的甲方责任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因此,某甲公司逾期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确属于双方合同约定中的违约行为,而某甲公司上诉状中所说的“旨在约定因一方问题造成合同约定的供货及安装清单内容未能完整履行,合同一方因合同约定的供货及施工内容未完整履行而导致预期利益受损的前提下的违约责任,而非某甲公司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属于偷换概念。 二、本案两份合同中虽未针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额作出直接规定,但依据上述合同第十二条中对于违约责任的定义和第十条中甲方的及时付款责任,可完全认定某甲公司的逾期付款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 此外,即便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有关法律法规。 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逾期付款情形能直接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某乙公司要求按照1.5倍法定利率支付利息,明显低于按照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数额,属于合理诉求。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甲公司应向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某甲公司诉讼中认可其存在未按期向某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并认可其应向某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主张应以361119.23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31日起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但某乙公司不予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该依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能够准确的通过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能够准确的通过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双方之间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关系,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某甲公司负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的义务,诉讼中,某甲公司认可其存在未按期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违约行为,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某甲公司关于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约定的并非其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之主张,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不符,二审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合同中虽约定按照总价款5%计算,但本案中,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依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计算标准并未超出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 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某乙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亦于法有据。 故某甲公司关于某乙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不能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之意见,二审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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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8月4日报道,5月12日,人民日报“读者来信”版刊登《煤渣倾倒耕地 多年难以恢复》,报道河南洛阳市新安县一企业在耕地里随意倾倒煤矸石,多年没有处理的问题。报道刊发后,洛阳市委市政府、新安县委县政府迅速行动,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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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文,江西吉安市泰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其在泰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工作中负责协助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开展工作,在园区的产业高质量发展、招商引资、项目推进等方面有着重要的协助职责。
7月21日,月湖公安分局经细致巡查和精准研判,对辖区内利用酒店房间作为掩护、利用微信“附近的人”招揽嫖客的多个分散卖淫嫖娼活动点进行集中收网打击,一举抓获8名卖淫嫖娼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有效净化辖区治安环境。
南川区西城街道一级调研员周建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审查调查据南川区纪委监委消息:南川区西城街道一级调研员周建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周建平简历周建平,男,汉族,曾任南川区西城街道党工委委员、人大工委主任,现任南川区西城街道一级调研员。
民警 叶剑挺:依照我们对出租屋的排摸,每隔4~5天他们会有一伙人会到这个机房来维护,并且在浦东江镇辖区,锁定了这伙人的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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