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末余额在借方的,依据其活动性,在财物负债表中别离列示为“合同财物”或“其他非活动财物”项目;
2、期末余额在贷方的,依据其活动性,在财物负债表中别离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活动负债”项目。
合同财物,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产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力,且该权力取决于时刻消逝之外的其他要素。如企业向客户出售两项可清晰区别的产品,企业因已交给其间一项产品而有权收取金钱,但收取该金钱还取决于企业交给另一项产品的,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力作为合同财物。企业具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刻消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力应当作为应收金钱独自列示。
合同负债,是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产品的责任。企业在向客户转让产品之前,客户现已付出了合同对价或企业现已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力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践付出金钱与到期应付出金钱孰早时点,依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收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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